雖然國家標準跟所有標準一樣,都是屬於自願性,但是當國家相關法令規章有所引用時,自然可以賦予其法律地位,這是標準的精神與本義。政府部門都不認同自己所訂定的規定,不尊重自己所制定的國家標準,即使是自願性,當然這也是近年來國內部分食品廠商不重視食安的徵兆之一。所有的法令規章、規定、標準,都是具文,只是宣傳用,而不是要據以執行的。好像交通號誌一樣,just for reference,甚至於 just for information。試想,屬於非營利組織的政府官員都沒有認知與擔當,如何能夠期待一向以營利為目標的企業公司組織,會對食品安全做出具有良心的作為。